为进一步强化和发挥首都区域优势和人才优势,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大力推动农村基层工作,加快郊区经济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现就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要与实施科教兴农、建设现代农业、发展都市型郊区经济、促进城区与郊区协调发展结合起来。要大胆创新,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和多种方式,力争用3年到5年的时间,使本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取得新进展,基本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的人才新格局,开创郊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方式 (一)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从2003年至2007年,每年选拔6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选拔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办法进行,选拔对象为当年应届本科和少量特别优秀的大专毕业生。被选拔的毕业生档案可由区县人事局管理,享受当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鼓励本区县生源大学毕业后回本区县的乡镇工作,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拔。被选拔到乡镇工作的毕业生,可经过1至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等农村基层锻炼,经考核合格后,录用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特别优秀的可列入乡镇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重点培养。 (二)选派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录用和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到村镇锻炼,时间为1年。先在部分郊区县经济发展比较快、条件比较好的村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广。市级涉农和与基层政权建设相关的部门、区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录用和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必须经过基层锻炼,要率先选派。选派毕业生的条件是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思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毕业生到村镇锻炼期间,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享受同类人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并给予适当补贴,锻炼期满后仍回派出单位工作。各单位要将高校毕业生在农村期间的表现,作为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工作。要鼓励本区县生源大学毕业后回本区县的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工作。对于这些单位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关系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接收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要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为其办理进京审批手续,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进京条件。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与本单位接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保障其合法权益。积极鼓励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与北京地区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使其在为企业输送高校毕业生及培养人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围绕首都优化发展环境,实施人才战略的大局,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好具体规划,完善有关政策,并结合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使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健康发展。 附:1、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实施办法 2、关于选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到村镇锻炼的实施办法 3、关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集体民营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附件1: 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选拔对象为当年全日制高校本科和少量特别优秀的大专毕业生。各乡镇机关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录用和接收高校毕业生,一律纳入选拔工作范围。 二、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农村基层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三、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或培养单位推荐,用人单位考核并按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办法进行。各区县人事部门要主动收集所属村镇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积极做好毕业生的推荐调整、培养使用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帮助各乡镇加强对毕业生的管理。 四、对本区县生源的大学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拔。对自愿到乡镇工作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适当放宽进京条件。 五、被选拔到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应经过一年的支教、支农、支医等农村基层锻炼,经考核合格后,录用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特别优秀的,可列入乡镇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重点培养。对于乡镇机关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各区县可在编制内给予适当调整。对未录用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鼓励其领办、合办、创办、承包经济实体和企业,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可转到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 六、被选拔到乡镇机关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可直接确定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职务工资,见习期期满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再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文件下发之前已到乡镇工作,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从文件下发之月按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区县和乡镇财政解决。 附件2: 关于选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接收的 高校毕业生到村镇锻炼的实施办法 一、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村镇锻炼工作,先进行试点。拟先从部分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派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郊区县部分村镇进行锻炼,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二、选派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涉农和与基层政权建设相关的部门要率先选派。各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适量往年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到村镇锻炼。 三、选派高校毕业生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思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选派锻炼的时间为一年。 四、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村镇锻炼数量,要根据村镇对人才的整体需求和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情况确定。各区县人事部门要主动收集所属村镇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积极做好选派、推荐和调整等工作,帮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考核、管理,及时向派出单位通报毕业生在农村的锻炼情况。 五、到村镇锻炼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确定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职务工资,见习期期满经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可高定一档职务工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福利待遇。各单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食宿、交通费用补助。 六、毕业生到村镇锻炼,由乡镇根据具体需求和高校毕业生的自身条件,安排适当工作。毕业生锻炼期间,由乡镇统一管理,派出单位应对毕业生提出明确要求并定期考核,锻炼期满回原单位工作。派出单位要把高校毕业生在村镇锻炼期间的表现,作为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七、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村镇锻炼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从政治上关心毕业生的成长进步,积极支持毕业生开展工作,努力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附件3: 关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 到农村集体民营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工作,要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 二、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要按照北京市关于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引进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确属急需且专业对口,可适当放宽进京条件。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主动做好企业人才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毕业生的推荐、调整等工作,帮助各企业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各企业所接收毕业生的档案关系,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非北京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可以在各区县人才中心落集体户口。 四、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企业与毕业生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 五、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要积极吸纳接收高校毕业生,努力改善职工队伍的文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科技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要积极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着力营造拴心留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以利于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七、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工作的宏观指导,经常了解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凡工作实绩显著,对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应进行重点培养,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